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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4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栖霞市银云活塞液压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银云活塞液压件有限公司,张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栖霞市人民法院()稿纸总号:机密程度:发往:(共印份)拟稿人:年月日初审人:年月日签发人:年月日本件页栖霞市人民法院20年月日印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439-2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银云活塞液压件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栖霞市商业街931号。法定代表人王锡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0)栖商初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芹在吉林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账号为10×××1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