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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启达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启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97号罪犯王启达,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赤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启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〇一四年二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王启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启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启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分92.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人民币19440.22元。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累计考核分320.7分,记功五次。罪犯王启达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启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启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