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勤和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勤和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东口甲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林,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勤和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口甲1号北京东方基业国际汽车城G区3号。法定代表人王东节,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商贸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勤和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8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汽车商贸城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商贸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付 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