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伟生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生,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行初字第36号原告宋伟生,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原告宋伟生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伟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伟生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