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邹德常与井研县东林镇先锋村、井研县东林镇先锋村十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德常,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国平,男。上诉人邹德常不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58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邹德常称,上诉人1984年承包经营了三份土地并颁发了承包土地使用证。1999年上诉人的承包土地被所在村组私自分配给了本组其他村民,侵害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德常要求给付的土地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上诉人邹德常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邹德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维维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渝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