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戴可禄与陈光路,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可禄,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光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85号原告戴可禄,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退休干部。被告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报恩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路,经理。被告陈光路,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可禄诉被告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光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可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可禄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可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戴可禄承担。审判员 肖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