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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耿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吴振华,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原告耿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振华、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朱帅宇××××年××月××日出生,次子朱珂宇××××年××月××日出生。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经亲属多次调解,夫妻感情仍不见好转,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特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次子朱珂宇由原告抚养,长子朱帅宇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在淮阳县冯塘乡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朱帅宇(又名朱寰宇)××××年××月××日出生,次子朱珂宇××××年××月××日出生,这些都属实,原告的其他起诉状内容均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在淮阳县冯塘乡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朱帅宇(又名朱寰宇),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朱珂宇,平时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曾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并生育两个子女,二人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建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