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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宋文思诉刘俊岩、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思,刘俊岩,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531号原告(反诉被告):宋文思。委托代理人:李琼,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忠,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俊岩。被告(反诉原告):王军。原告(反诉被告)宋文思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刘俊岩、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宋文思的委托代理人李琼,被告(反诉原告)刘俊岩、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宋文思诉称:2014年1月27日,我与刘俊岩、王军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刘俊岩、王军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朗悦盛境小区一期5-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以1090000元价格出售给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在第二笔款付清后3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如约付清了房款,但刘俊岩、王军至今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刘俊岩、王军:1、将位于新市区朗月盛境小区一期5-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支付违约金218000元;3、承担诉讼费、保全及送达费。被告(反诉原告)刘俊岩、王军辩称并反诉称:宋文思所述缺乏事实依据。我们与宋文思签订了转让合同书,宋文思在未交清房款的时候就实际占有房屋,合同明确约定过户时间,我们通知宋文思去办理过户,但是宋文思以税费过高为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宋文思为了避税恶意拖延过户时间,在2015年国家税费改革后,才联系我说要过户。我们没有违约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宋文思的诉讼请求。因宋文思不积极履行过户,给我们也造成了损失,现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宋文思:1、停止侵权,限期办理新市区朗月盛境小区一期5-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过户手续,宋文思承担所有费用;2、赔偿刘俊岩损失24000元;3、承担诉讼费、送达费。原告(反诉被告)宋文思对反诉辩称:我不同意反诉请求。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时间,我并不是为了避税不去办理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宋文思与刘俊岩、王军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宋文思购买刘俊岩、王军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朗悦盛境小区一期5-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建筑面积137.65平米,房款1090000元。2014年1月27日以内,支付房价50万;3月15日以内,支付房价59万。同时约定:双方持有关证件于第二笔款项付清后三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刘俊岩、王军违反该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宋文思可扣付房款的20%。刘俊岩、王军违反该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宋文思可扣付房款的20%。签订合同当天,宋文思支付了首付款500000元。同年2月1日,刘俊岩、王军将房屋交付宋文思使用。3月17日,宋文思将余款590000元支付给刘俊岩、王军。3月18日,刘俊岩归还房屋尾款299190.6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向其出具解押通知书。2015年5月29日,刘俊岩在乌鲁木齐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房产解押手续。涉案房屋于2012年5月23日取得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刘俊岩,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23472**号。合同履行中,宋文思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刘俊岩与王军于2014年6月12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上述事实有房产转让合同书、收条、房屋所有权证、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解除抵押通知书、通讯记录、照片、离婚证及庭审笔录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宋文思与刘俊岩、王军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宋文思已经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109万元,刘俊岩、王军亦将房屋交付宋文思使用至今,刘俊岩、王军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宋文思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义务,故宋文思主张刘俊岩、王军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宋文思主张刘俊岩、王军偿付违约金218000元,虽然房产转让合同约定了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宋文思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刘俊岩、王军怠于履行过户义务,且宋文思的联系方式确实发生了变更,故宋文思主张刘俊岩、王军偿付21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俊岩、王军要求宋文思停止侵权,限期办理新市区朗月盛境小区一期5-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过户手续,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延期办证造成的损失2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刘俊岩、王军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宋文思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境小区(一期)5-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宋文思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俊岩、王军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述义务,刘俊岩、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4570元,现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285元退还原告。保全费1610元,由二被告负担。反诉费200元,由二被告自行负担。二被告承担的保全费可在履行过户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