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芝勤、王言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芝勤,王言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芝勤,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言峰,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芝勤、王言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