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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芝勤、王言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芝勤,王言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芝勤,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言峰,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芝勤、王言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