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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赵庭伟诉蔡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赵庭伟,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人,居民。被告蔡清龙,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庭伟与被告蔡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庭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庭伟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