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执民字第1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求幼明与朱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求幼明,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389-1号申请执行人求幼明。被执行人朱明。申请执行人求幼明与被执行人朱明诈骗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5)绍嵊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明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雪弗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少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