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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陵区雄丰服装绣花服务部与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陵区雄丰服装绣花服务部,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71-1号申请执行人西陵区雄丰服装绣花服务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刘家大堰市场一楼一层1号门面。经营者杨雄,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坝区移民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债款98088.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有95654.4元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货款收入956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