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牛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金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60号上诉人(一审反诉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赫伟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被告):牛金龙,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案外和解,上诉人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牛金龙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与被上诉人牛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牛金龙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牛金龙负担;一审反诉费25元,由牛金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彩玲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