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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胜芳与被执行人张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芳,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陈胜芳。被执行人张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8月份抚养费人民币共计576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辉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5960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峰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