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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牛旦与被执行人张彦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李牛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张彦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本院在执行(2015)静执字第110号李牛旦与张彦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彦鹏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彦鹏父亲×××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寺信用社的存款账户(账号为××××××),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彦鹏父亲×××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寺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元,并解除对×××在该社账号为×××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苏 桦执行员  杜立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