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宏盛化纤有限公司,麻天鸿,赖其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3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7983-3。法定代表人:陈朝华。被执行人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岭口,组织机构代码:67476180-X。法定代表人:麻天鸿。被执行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高枧吴岙,机构代码:70470601-X。法定代表人:华业平。被执行人三门宏盛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沿赤(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机构代码:76961209-X。法定代表人:梁丽英。被执行人麻天鸿,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三门县。被执行人赖其标,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宏盛化纤有限公司、麻天鸿、赖其标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台椒商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宏盛化纤有限公司、麻天鸿、赖其标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查找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宏盛化纤有限公司、麻天鸿、赖其标的财产一时难以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椒执民字第3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