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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执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余某与江某、殷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执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殷某。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江某、殷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某、殷某价值9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