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滕美眺与永嘉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美眺,永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初字第76号原告滕美眺。委托代理人王庭奎(特别授权)。被告永嘉县公安局,住所地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沙门路和望江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徐志宏。委托代理人金立斌、陈久梯。原告滕美眺诉被告永嘉县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美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美眺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代理审判员  胡中晓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