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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春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吴春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68号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欧炳维,职务执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琼、陈跃龙,均系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清,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顺成,系被告吴春清经营的广州拉丁餐厅有限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松,广东恒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春清向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吴春清分别于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吴春清在诉讼期间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与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吴春清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140元(原告已预交5838元,被告已预交7302元),由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38元,被告吴春清负担7302元。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亚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