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少洋申请宣告吕会娜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石少洋,男,1997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吕会娜,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石少洋申请宣告吕会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石少洋向本院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12年5月24日其父亲因病去世后,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多方寻找没有音讯,为此,特向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申请人石少洋与被申请人吕会娜系母子关系,2012年5月24日石少洋父亲因病去世后,母亲吕会娜于2012年7月6日离家出走,吕会娜出走后,石少洋与妹妹一直跟随奶奶生活至今。根据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及郏县薛店镇青杨庙村民委员会出据的相关证明,证明石少洋之母吕会娜在2012年7月6日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时间已长达2年以上,2015年5月4日,申请人石少洋向本院申请依法宣告吕会娜失踪另查明:1、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内发出寻找吕会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2、石少洋父亲石战豪于2012年5月因病去世后,母亲吕会娜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石少洋靠其打零工维持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石少洋提供的村委会证明、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出具的人员失踪证明及薛店派出所出具的石少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庭审笔录及当事的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会娜于2012年7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时间已长达三年之久,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及郏县薛店镇青杨庙村民委员会出据的相关吕会娜失踪的证明,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吕会娜的公告,现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石少洋作为吕会娜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吕会娜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吕会娜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笑月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