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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8号原告沈某,女,51岁,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男,54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