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8号原告沈某,女,51岁,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男,54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