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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曾超与朱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曾超,朱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原曾超,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朱彪,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曾超诉被告朱彪买卖合同一案中,原曾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朱彪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化工路北劳动路西侧安居新村8号楼西4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曾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朱彪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化工路北劳动路西侧安居新村8号楼西4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份额87000元部分。二、查封原曾超用于担保的李真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的汽车。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过户,并交产权人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