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贾某甲,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志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孩贾妮娜,现年5周岁随原告生活;原告有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洗衣机、电脑、空调各一台、组合家具一套、行李两套;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于2015年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贾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洗衣机、电脑、空调各一台、组合家具一套、行李两套,归被告贾某甲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甲自愿离婚,准许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贾某乙随被告贾某甲生活,被告贾某甲自愿承担贾某乙的全部抚养教育费,原告刘某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