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晖与宋军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宋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2527号原告:张晖,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杜荣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张晖诉被告宋军侵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