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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晖与宋军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宋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2527号原告:张晖,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杜荣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张晖诉被告宋军侵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