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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丁荣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薛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联国,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绥化街**栋*单元*层**号。被告:丁荣华,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晶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