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与王春莲、王立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王春莲,王立珍,项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负责人:陈均昌。被执行人王春莲。被执行人王立珍。被执行人项洁红。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莲、王立珍、项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王春莲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990号(所有权证号:08169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1月21日)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王立珍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永强大道2662号(所有权证号:01955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王立珍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HGCM566732047759)雅阁牌小型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1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1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春莲名下的房产与被执行人王立珍名下的房产相通,为便于处置,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立珍名下房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由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一并处置。目前上述房产正在司法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另,被执行人王立珍名下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