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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月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月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080-1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被告江月锦。委托代理人XX威。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月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