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绰号:“十二”,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乙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分别于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远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院庭前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乙与被告人蔡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12时许,因山岭权属纠纷调解不成,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才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蔡某甲从家里拿一把水果刀冲向被害人蔡某乙,在场的孙某、龙某阻拦不成,被告人蔡某甲持刀与蔡某乙、蔡某才打斗,并用刀刺伤了蔡某乙的左胸部。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蔡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12时许,因山岭权属纠纷调解不成,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才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蔡某甲从家里拿一把水果刀冲向被害人蔡某乙,在场的孙某、龙某阻拦不成,被告人蔡某甲持刀与蔡某乙、蔡某才打斗,并用刀刺伤了蔡某乙的左胸部。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蔡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庭审前,本院主持被告人蔡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乙进行了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人蔡某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乙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23000元,定于2015年8月14日付清;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乙对被告人蔡某甲表示谅解;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签订协议之后,已当场兑现了赔偿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乙对被告人蔡某甲表示了谅解。另查明,浦北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后,即派出民警去到龙门镇日新村委,当场口头传唤蔡某甲到浦北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接受调查,蔡某甲供述了上述罪行。2015年5月6日蔡某甲因本案被浦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蔡某甲于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6日被送到浦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庭审中亦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蔡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图、现场照片、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28号关于蔡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浦北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鉴定费票据、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甲被传唤到案,不属自动投案,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伤害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且被告人蔡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情节,及罪态度较好,依法可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吕耀光人民陪审员黄波人民陪审员周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陆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