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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杨士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180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胡某某,行长。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31,200.1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31,200.1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