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银川昌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思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昌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思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银川昌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丛培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耀峰,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银川昌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热部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闫思梦,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昌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思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昌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昌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