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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阮建萍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萍,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阮建萍,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丽,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萍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阮建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