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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险峰、宋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7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宋险峰。被执行人宋云霞。被执行人郭风玲。被执行人王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险峰、宋云霞、郭风玲、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冬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