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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窦文荣与肖鹏、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文荣,肖鹏,孙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窦文荣。。被告肖鹏。委托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文荣与被告肖鹏、被告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文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窦文荣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