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窦文荣与肖鹏、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文荣,肖鹏,孙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窦文荣。。被告肖鹏。委托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文荣与被告肖鹏、被告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文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窦文荣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