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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702号原告左某,男,农民。被告刘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左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