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702号原告左某,男,农民。被告刘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左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