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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玉根、王轩与杜树鹏、黄晓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根,王轩,杜树鹏,黄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763号申请人朱玉根。申请人王轩。被执行人杜树鹏。被执行人黄晓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杜树鹏、黄晓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朱玉根、王轩铲车租赁费166200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案件��理费2012元、执行费2393元及用于执行的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杜树鹏、黄晓飞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树鹏、黄晓飞及其家庭成员冯青霞、刘翠花在银行存款17249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双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