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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35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代理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L439**号客车沿S244线由广州往河源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244线323KM+500M(博罗县罗阳镇响水莲兴牛杂店门前)时,失控碰撞站在路外的被害人陈光辉后,粤L439**号客车侧翻压到停放在路外的粤LG96**号、粤LUZ3**号、粤BH4H**号、粤LYJ3**号、粤KU2**号、粤LFL5**号共六辆车,造成陈光辉死亡及六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的车辆有保险,但尚未赔偿给当事人一方。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待合议庭核实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协议并己履行,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建议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L439**号客车沿S244线由广州往河源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244线323KM+500M(博罗县罗阳镇响水莲兴牛杂店门前)时,失控碰撞站在路外的被害人陈光辉后,粤L439**号客车侧翻压到停放在路外的粤LG96**号、粤LUZ3**号、粤BH4H**号、粤LYJ3**号、粤KU2**号、粤LFL5**号共六辆车,造成陈光辉死亡及六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陈光辉及停放车辆不负事故责任。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由被害人家属自行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外,被告人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经济及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S244线323KM+500M(博罗县罗阳镇响水莲兴牛杂店门前)。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3月3日12时40分许,我亲戚打电话给我说丈夫陈光辉在响水中队门前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证人朱某某证实,2015年3月3日12时30分许,我乘坐粤L439**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樟木头往石坝镇方向行驶,车行驶至响水交警门前路段时,司机刹车后翻车,撞到一行人与路边的两三辆车,车上共有乘客4名、司机1名、乘务员1名,司机是刘某某。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认,2015年3月3日13时左右,其驾粤L439**号大型客车(车速50-60公里/小时,挂5档行驶)由广州往河源方向行驶至响水交警门前路段时,有一辆小车从响水圩镇路口方向驶过来,其按喇叭无果后马上刹车并往右侧打车避让而导致翻车,车撞到路人陈光辉并压到停放在连兴酒店门前的几辆车,后交警赶到。5、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陈光辉符合颅脑损伤死亡。6、司法鉴定,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L439**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前(制动前)的瞬时车速为约88.02km|h(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陈光辉及停放车辆不负事故责任;8、书证(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证实车牌号码为粤L439**客车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系列新产品保险单,证实被保险人车牌号码为粤L439**的客车保费合计为12609.56元;(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证实牌号码为粤L439**的客车投保座位数为21座,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为3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31500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为6300000元;9、被告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持有A1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视频光盘一个,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进行了调取。11、协议书、收条、谅解求情书、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及刘某某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张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由被害人家属自行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外,被告人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在追究其经济及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现鉴于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协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通过诉讼渠道获得赔偿,被告人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5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赔偿情况及和解情况,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陈东宝人民陪审员  黄石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