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钰玻与胡秋华、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钰玻,胡秋华,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周钰玻,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赖绍衡、林楚泉,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胡秋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第二被告: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角沥竹亚永龙工业区内厂房。法定代表人:贾安阳。原告周钰玻诉被告胡秋华、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钰玻的委托代理人赖绍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秋华、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周钰玻诉称,2012年12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6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由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盖章作担保,约定“利息5分,归还期2013年元月24日,用于本人别克商务车做抵押,车牌粤U-×××××,如到期未还,该车作赔偿,本人愿意并赔偿总额违约金20%,承担一切法律诉讼,并愿以惠州市巨鑫服饰公司全部资产作抵押赔偿”。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3072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720元),本息共90720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12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第一被告胡秋华、第二被告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胡秋华以经营困难为由,就借款事宜与周玉波达成一致。2012年12月24日,第一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交周玉波持有,第二被告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借条载明“今借周玉波200000元整,利息5分,归还期2013年元月24日,用于本人别克商务车作抵押,车牌粤U-×××××,如到期未还,该车作赔偿,本人自愿并赔偿总额违约金20%,承担一切法律诉讼,并愿以惠州市巨鑫服饰公司全部资产作抵押赔偿,还款期为2013年元月24号”,在借条左下角手书实际借款6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催告第一被告还款,第一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2014年7月28日海丰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证实周玉波为原告周钰玻的曾用名。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间负责清还欠款。至于双方约定月利率5%及违约金总额20%,总和业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的定义,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借条》所述文义,第二被告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签章的行为应认定为保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并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第二被告)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诉请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驳回。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胡秋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钰玻清还欠款60000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以欠款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24日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钰玻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77元、公告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一被告胡秋华、第二被告惠州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思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