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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俊红、李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694号原告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9号。被告何俊红。被告李加梅。被告李相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俊红、李加梅、李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