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俊红、李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694号原告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9号。被告何俊红。被告李加梅。被告李相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俊红、李加梅、李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