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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与邱西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邱西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英委托代理人李凤昌,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西宁委托代理人刘国军,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迪,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西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650元。代理审判员  廉亚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