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承忠与罗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忠,罗国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016号原告张承忠,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国江,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忠与被告罗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忠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承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故原告张承忠提出的对被告罗国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张承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