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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关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涵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蔡某某,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碧霞(特别代理),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桂芬(特别代理),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关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于2009年2月19日在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双方婚后聚少离多,无法建立真正的感情,被告关某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4月3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5)涵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由于人民法院在处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的婚姻问题时未对婚生女儿蔡某抚养权事宜一并处理,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婚生女儿蔡某由原告蔡某某抚养;2、婚生女儿蔡某的抚养费由原告蔡某某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关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欲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2015)涵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3日经人民法院判予离婚;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一份,欲证明(2015)涵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认证的出生证明材料及外文翻译材料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12月25日生育婚生女儿蔡某。被告关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蔡某某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据2(2015)涵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证据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认证的出生证明材料及外文翻译材料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于2009年2月19日在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25日,原告蔡某某在西班牙生育女儿蔡某。婚生女儿蔡某自出生长期跟随原告蔡某某生活至今。2015年4月3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5)涵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该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生效。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女儿蔡某长期跟随原告蔡某某生活,考虑到改变蔡某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且原告蔡某某具有经济支付能力。因此,原告蔡某某要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儿蔡某由原告蔡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蔡某某承担,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蔡某由原告蔡某某抚养;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蔡某的抚养费由原告蔡某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键辉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