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新、陈红仔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722号申请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郑新,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红仔,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仙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081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郑新、陈红仔发出(2015)仙执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新、陈红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83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执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丽仙执行员 章建育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美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