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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全家与被告宋现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家,宋现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4258号原告朱全家,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水晶花园**号楼*单元602。被告宋现升,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澳柯玛公寓。本院受理原告朱全家与被告宋现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宋现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定金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宋现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现升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宋现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