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彭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和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3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