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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申字第07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春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春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7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春年,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号院*号楼*层*****层*****层*****层401。负责人:张京萍,该支行行长。再审申请人马春年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0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春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马春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春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铁笑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