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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5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忠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1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栋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忠良,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334号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张忠良迁出并返还租赁房屋之地址并不存在。依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实际涉案房屋地址应为临沂路101弄,已转租他人经营,存在众多商户且在经营中。依目前房屋状况,暂不具备可强制迁出房屋之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可通过正当途径向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忠良名下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忠良名下的相关房地产,因该房地产系与他人共有等状况而暂不具备可处置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3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忠良自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XXX号房屋内迁出,将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由被执行人张忠良承担自2014年1月1日始至迁出之日止按每月10,200元计的房屋使用费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