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建集团德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70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建集团德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东。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建集团德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虞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