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执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秋亮申请执行丁国旗、沁阳市盛达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秋亮,丁国旗,沁阳市盛达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吕秋亮,女。被执行人丁国旗,男。被执行人沁阳市盛达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旗,公司经理。吕秋亮申请执行丁国旗、沁阳市盛达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国旗、沁阳市盛达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丁国旗、沁阳市盛达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沁阳市盛达城乡公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513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