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6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华生与冯建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华生,冯建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6758号原告白华生。委托代理人蔡志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建强。原告白华生与被告冯建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恒俊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华生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强、被告冯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华生诉称,其带车受雇于冯建强为其运输石料、土方等。后经结算,2016年5月31日,冯建强出具欠条尚欠运输款121200元,后经催要未果。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冯建强立即支付运输款1212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冯建强辩称,欠款是事实,金额正确,因为暂时没有能力支付,钱没结算到,结算到肯定会付的。经审理查明,白华生为冯建强运输石料、土方等建筑材料,冯建强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至2016年5月31日欠白华生运费总计壹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元(121200元)”。白华生催要无着于2016年7月1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欠条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白华生与冯建强之间运输关系合法有效,冯建强应及时支付尚欠运输款121200元。因冯建强未及时付清欠款,应对引起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白华生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白华生运输款12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款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32元,由冯建强负担。该款已由白华生垫付,冯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白华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恒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应文涯书 记 员 余燕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