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防申、夏喜荣诉被告徐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防申,夏喜荣,徐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李防申委托代理人:陈庆祝原告夏喜荣被告:徐英原告李防申、夏喜荣诉被告徐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防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庆祝,原告夏喜荣,被告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防申、夏喜荣共同诉称:我二人均受雇于被告徐英经营的磐石市英利物业有限公司,分别从事绿地维护、小区保安、清扫楼道、小区内垃圾等工作,至2015年1月被告累计拖欠李防申劳务款6,764.00元,拖欠夏喜荣劳务款2,236.00元。上述欠款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我二人劳务款合计9,000.00元。被告徐英辩称:我本人拖欠二原告9,000.00元劳务款属实,因经济条件有限,近期内无能力一次性全部付清,请求分期付款。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立即给付二原告劳务款?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一份由被告徐英签名的欠据。被告徐英对欠条的真实性、效力性均无异议。通过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分别雇佣二原告承担吉兴小区、立元小区的绿地维护、小区保安、清扫楼道、小区内垃圾等工作。至2015年1月21日共拖欠二原告2014年8-12月份劳务款9,000.00元,并为二原告出具了欠据。其中欠李防申6,764.00元,欠夏喜荣2,236.00元。该欠款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两原告与被告之间设立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两原告劳务报酬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给付两原告劳务费用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防申劳务款6,764.00元;二、被告徐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夏喜荣劳务款2,2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徐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润明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